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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通知,上调伤残津贴、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。调整后的待遇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。据统计,此次待遇调整共惠及近2000人,合计为享受待遇群体月增资10万元。
本次调整对象为2023年12月31日(含)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(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),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供养亲属。
伤残津贴方面,2023年12月31日(含)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,一级伤残增加95元/月,二级伤残增加90元/月,三级伤残增加85元/月,四级伤残增加80元/月,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,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,五级伤残增加75元/月,六级伤残增加70元/月。
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,2023年12月31日(含)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增加25元/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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